上網徵性伴侶判有罪

坐統聯來新竹時在車上看到新聞【首例 上網徵性伴侶判有罪】,真令人心痛。

自由時報的節錄
檢警原認定,阿森的「徵性伴侶」留言是猥褻文字,檢察官將他依散佈猥褻文字罪起訴,但台北地院審理認為,這段留言不算猥褻,但有「暗示性交易」意涵,改依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「散布暗示性交易訊息罪」判他有罪。

影音(直接開啟):http://news.yam.com/view/video.php?m=ttv&v=S20080811-16

這跟六年多前的言論相比,雖然主題其實不同,但實在是形成強烈對比啊:
節錄,原文載於自由時報2002年5月13日
通姦不道德嗎?

有的婚姻允許配偶滿足其同性戀取向,有的婚姻容許配偶「有性無愛」的通姦(如嫖妓),芸芸眾生人間百態,不是每一對夫妻都堅持「性忠貞承諾」與「不對通姦事宜說謊」這兩項要求。

即使有些人認為性忠貞的承諾乃是婚姻的必要道德,但是他們的道德觀點不應該強加於所有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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