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交易合法化!?

睡不著查了一下上個月看到的新聞[罰娼不罰嫖 大法官釋憲違法]中的那條釋憲解釋文(當初在全國法規資料庫還查不到)

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、宿者,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,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,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,失其效力。
雖然這並不代表法界對性交易的認同,而只是因為不平等而宣佈其違憲罷了。不過還是樂見其成,我雖然想拍片,但畢竟也沒那麼想離開台灣。

下面的(部分)協同意見書用詞比我想像中的口語許多,不過陳新民引用了歌德的話讓我精神抖擻:
給予被虐待者尊嚴,並施愛心於卑賤淪落者,乃是藝術家與具仁心者應為之重要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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