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別刻板印象-從物化女體談起

這是吳志光老師[被害者學]的期末報告,其實有三個題目可以選:

  1. 兒少性自主:刑法§222I(2)和§227I同時存在,是否真的表示立法者認可兒少的性自主權?
  2. 兩「小」無猜:男女朋友合意性交,卻因一方未滿16歲而使另一方接受刑責的比例,高達性侵害案件的1/4。究竟刑法§227對於此情形的處罰,有否必要?
  3. 性別

原本是想要從物化女體開始,轉而提性別刻板印象、性向標籤,結果物化女體的點寫一寫就到兩千字了。而這次報告的字數限制是三千到四千,於是只好把範圍縮小成只談物化女體。但其實整體來說,行文方式和架構還是寫得很差。幸好課堂報告的內容是「性/別刻板印象-從性別氣質到性向歧視」,先用Balian Buschbaum和El Lye嚇人之後,再奉上葉永鋕事件,然後轉到性向,把蔣勳跟林懷民搬出來,還算是有引起大家注意~
以下奉上紙本報告:

報章雜誌中充斥著用女性照片作為主要視覺部分的廣告與設計模式,眾多展場中的show girl所吸引的對象們中,有許多並不對其銷售之商品感興趣。儘管一般認為此乃因男性所得平均高於女性 [1],是以服務業大多設定(異性戀)男性為主要客源,以致於使用女性的形象來吸引消費,但這「使用女性的形象」即常被批評為「物化女體」。

近日大眾媒體中,會涉及「物化女體」的議題,多半都是年輕女子搜首弄姿、賣弄身材,也就是以「足以作為(異性戀)男性性幻象對象對象」當作界定標準。但生活中雖以女性作為服務業第一線人員,卻並非以「會讓男性有性幻想」作為主要考量的現象,亦所在多有。

叫賣的男性現已不算稀奇,但是比起一位不斷叫賣的女性,大聲吆喝的男性仍然比較容易引起注意。很明顯地,我們已經習慣女性作為服務業的第一線人員,而且並不以「其外型姣好」作為要求。這樣的想法並非僅存於男性心中,對女性而言,男店員的存在感亦常高於女店員,此乃因「女店員」被認為是服務業的「必備品」,而男店員則不然。

但,我們習慣女店員的存在,甚至於以女體作為廣告吸睛的要素,是否即為「物化」,實為可議。觀其文義,「物化」係指主體將某一「非物」之客體視為「物」。而「物」最常被提及的,乃其可受支配之性質,是以「物化」一詞,宜解釋為:將一實屬「不應被支配」之客體,視為可受某一主體支配之對象。延伸此定義後可知:物化女體即「將女性視為『物』而不再是具有基本人權、不應被支配的『人』」。

非以「引起性慾」作為目的而僱用女店員,一般並不屬於「物化女體」批評之客體。而就一般通念而言,大眾將女模、show girl等以身體外型的視覺效果做為商品的現象,並沒有將該職業之女性的整個人格抹殺的意思,這些女性工作者仍是做為「人」而存在,擁有財產權及其身體的自主權,並非屬於自己以外的權利主體。即使show girl因可做為(異性戀)男性的性幻想對象,而增加了其成為性侵害被害者的機會,那也是該加害者將被害者物化的表現,而不宜謂該等職業的存在物化了女體。否則,若將僱傭關係視為對受僱人的物化,那麼男性僱員亦可作為物化之客體 [2],就不會有所謂「物化女性」之詞彙的出現。

由前述可知,將女體視為一個商品或服務的外加誘因,並不當然等於物化女體。但這仍不改變大眾已習慣「女店員比較常見」的事實。也就是說,整個社會仍是具有性別刻板印象,而認為男性做為服務業第一線人員,是比較特別的。

從屬關係

長久以來,我們並不期待男性有過多的裝扮,其理由自然與工作性質有關。 [3]從農工者,以易於活動為主要訴求;從兵者乃加上攻防與行軍之考量;從仕、任官者,則才以較複雜(但同質性高)之服飾象徵其地位,某種程度亦以「不便於活動」炫耀其「不需肢體勞動」。反觀舊社會的女性則須守婦道、保有忠貞,而被要求常處於複雜的衣著裝扮以增加遭輕薄的難度,並裹小腳以使之不便逃跑,這種防範機制本質上與防盜 [4]實在沒有太大的差異。而不論是將女性做為可能「被盜」的客體,或是為防止逃跑而拘束其行動力(裹小腳),都是名符其實的物化女性(且不只是女「體」),為對女性的貶低以及人格的抹殺。相比之下,本文前述之「僱用女性」即使有將女體做為展示品之嫌,至少當事人都還保有其人格與自主性。

這樣的社會要求與刻板印象交互循環,時至今日,男性的服飾種類仍遠不及於女性。在所謂西方資本主義建構的正式場合中,男性的服裝千篇一律地必為西裝或燕尾服,常見用於增加自身外觀特色的,則僅有襯衫與領帶的花色,亦即:男性被期待是以自身之成就及名聲彰顯其地位。女性則除了有各種造型、款式不同的禮服可以選擇,尚有各類首飾、手環、耳環,乃至於進入室內也不必脫去的帽子,以及各式的露趾鞋,無一不是在正式之餘外加花俏之能事,也就是社會期待著女性會以外貌與裝扮作為吸引人注意的方式。

再觀彩妝用品市場,儘管「男性愛美」已成功被商人去汙名化,但媒體與大眾仍視之為一種異相。各式彩妝商品多以女性為客群,自不待言,「男性專用」的標籤,儼然演變為一種「男性只能買這種,其他都是女性專用」的宣告,而非「沒寫性別的就是都可以用」。百貨公司一樓必以女性彩妝用品與飾品居多,即使名牌包、保養品與古龍水亦有男性市場,但男性專櫃比例仍舊極小。而筆者至今尚未於任何百貨公司一樓見過刮鬍刀或皮帶、皮夾之專櫃,相較於耳環、女鞋的常見性,此即足見大眾對性別刻板印象的深刻程度,已不僅止於面對「人」,而更擴及到了整個生活中的其他事物。

既然女性所需的「配件」與道具種類較多,即不難想像這些配件背後所必須存在的經濟能力。但觀國內女性與男性的平均所得差異,究竟收入明顯低於男性的女性們,是如何支付這些炫耀材的開銷?

先將時光往前拉回。舊時代的女性們是依賴在男性本位下生存,即「幼從父兄,嫁從夫,夫死從子」 [5],沒有自己的收入,身上所有衣著與飾品全是屬於其所從的男性所有。換言之,位高者之女性親屬,其華麗服飾乃是為襯托其所隸屬的男性的光環,而非凸顯女性自身的社會地位或成就。乃至於前述近代西方文化中,女性於公開場合的各式裝扮,亦能作此解釋,如是將女性視為畫紙,而深怕他人不知塗於其上顏料之昂貴,才是真正的「物化」!

刻板印象

回觀今日。筆者未見相關統計,不知現今社會下女性專屬之炫耀財,其經濟來源究竟是來自男性贈送或是女性自購,亦無從確定「男性的錢都存著要買車買房,女性的錢則直接拿來買衣物服飾彩妝」所言之真實性如何。但可以確定的是,儘管女性自購其用品並不被視為病態,但大眾仍然認為男性為女性購置其專屬之炫耀財,乃屬「正常」,甚至為伴侶關係中之「應為」 [6]。可見舊時代所遺留下來的「女性有多種裝扮可能」概念,仍明顯遺留在現今女權抬頭時代 [7]下的主流價值觀中,即使我們並不認為女性比不上男性,但那種「男性多半如何如何」、「女性通常怎樣怎樣」的想法仍充斥在生活裡,此即性別刻板印象之明顯一例。

究其根本,男性與女性確實在生理上有本質的差異,而這些差異也的確並非僅存在於性器官的外觀上,荷爾蒙分泌所影響的骨架、身高、體型、聲音、肌肉生長,都是造成性別生理差異的主因。社會上眾多將男女視為不同的刻板印象以及差別待遇 [8],也或多或少地可追根究底於這些生理差異的存在,如女性生理期所衍生的生理假即是一例。但從生理差異到社會期待,這中間的演繹過程,是否會因為一些錯誤的認知而發生偏差,且這個偏差並沒有因為醫學的進步而消失?以前述的生理期為例,將之推論為「女性的工作、情緒穩定度會有週期性的變化」似無不妥,但若斷言「男性的穩定度平均優於女性」則為不當。此乃因男性並不是永遠穩定,而是現今醫學技術尚不能推測出可能影響其穩定度的波動。是以將女性穩定度的週期性變化作為「平均素值低於男性」這個謬論的理由,實為荒唐。

更有甚者,一些其實是源自於人類社會的不平等對待造成的現象,有時竟被當作是不同性別間與生俱來的差異。舉例而言,過往女性教育程度不若男性,再加上父權社會的壓抑,女性的平均智識或許真的不如男性。但時至今日,在義務教育的推動下,不同性別均能享有至少九年的教育,但在即使在這九年的義務教育期間,仍不乏有教育者,甚至家長認為「女不如男」。此並非僅因「女子無才便是德」或是「最後還不是要嫁人當賢妻良母」等的傳統期待,而是即使在同樣想要求知求學的學生中,男性與女性被貼上的標籤根本就不是源自於生理差異所造成的。社會以及學校認為男性天生就比較聰明,女性天生會死背,於是透過教育加強男性的數理訓練,連帶衍生了如下的對應關係:男/女、理/文、優/劣。 [9]

另一方面,談論性別差異時,無論是生理上的或是社會上的,都常是以統計上的「平均值」來論述。但遺憾的是,即使我們很清楚地知道「女性身高一定比較矮」與「男生念不好文科」這兩個命題是錯誤的,卻還是仍然時常聽聞「女生的柔軟度比較好」、「男生比較會打籃球」、「女性比較溫柔」、「男性比較會賺錢」這些論點。甚至是在認識一個人時,即以對方的性別來評估其能力,於是就很自然地發生諸如「男生就是要負責搬重物、修電腦」之類的社會期待。

歧視常隱藏在性別刻板印象之中。以性別氣質為例,男性與女性分別被期待有著陽剛氣質與陰柔氣質,雖然此一社會期待並非對於陽剛或是陰柔有著優劣之分的評價。但是對於不符合其被期待的氣質的個體,則常有歧視的現象。常見的即大眾對於男性護理人員的異樣眼光,以及將女性的高學歷或職業成就被視為其負資產 [10]。筆者認為:要社會不要在不同性別上面貼標籤,或是沒有刻板印象是不可能的。但至少,我們仍能努力並期待著:某天當一個人並不符合該性別被賦予的社會期待或刻板印象時,不會感受到任何罪惡感、壓力或是歧視。

參考書目

  • 畢恆達等編。《性別解碼全紀錄》。臺北市:教育部。2006。

註釋

  1. ^有所得之女性之平均所得,僅有男性之76%。引自吳志光,〔被害者學〕課堂,2010/12/1。
  2. ^就此而論,所謂「人力資源」一詞確有物化勞方之嫌。
  3. ^關於「外出勞作者多為男性」的現象,一般認為是由於女性受限於生理期與生育,其勞動的穩定性不若男性。
  4. ^此處意指使用繁雜的鎖來造成盜賊行竊的困難。
  5. ^《禮記.郊特牲》:「婦人,從人者也,幼從父兄,嫁從夫,夫死從子。」
    一般來說「三從」一詞最早見於《儀禮.喪服.子夏傳》,但筆者認為其「未嫁從夫」之語不若「幼從父兄」貼切,故在此引用《禮記》。
  6. ^此現象演變為:有伴侶之女性較易擁有炫耀財,而被認為是對單身女性的歧視,故有諸如《敗犬女王》(臺北市:三立電視,2009)之作及其相關議題的出現。
  7. ^此指女性的人權相較於以往受到重視,非謂男女已然平權。
  8. ^此處之「差別」並非指地位上有所不公,而是指男女終究不完全等同。
  9. ^畢恆達,〈筆記公主與機械怪獸-性別少數的就學經驗〉,《兩性平等教育季刊》3 (1998/7),引自畢恆達等編,《性別解碼全紀錄》(臺北市:教育部,2006),142-149。
  10. ^畢恆達,前揭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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