略堪玩味的申論題問法

憲法期末考最後一題是「A男與其前岳母C女欲結婚,以民§983Ⅱ規定(直系姻親,於姻親關係消滅後,亦不得結婚)侵害兩人之婚姻自由及平等權為由,依法聲請釋憲。請以妳/你個人贊同或反對A男與C主張為出發點,試擬本件釋憲案之解釋文要旨。」

我覺得這之中有諸多可以玩味之處,但並不是在於爭點本身,而是題目對於答題的要求,茲論如下:

一、妳/你

類似用法近年來已屬常見(另如「她/他」),爭論亦有不少,其中贊成此用法者係由強調女性之尊嚴及存在出發;反對者則認「妳」字之使用會混淆「你」字究否有性別指稱之差異存在(即:單用「你」字時,是否意指該人稱為男性?),以及反增更多性別刻板印象、偏見、歧視之機會(特別是在此用法最早乃是將女字旁之字列於後,意象上帶有「女從男」的疑慮)。

對網路使用者來說,相關之現象則可見於PTT與性有關的專板:sex與feminine_sex(俗稱「西斯板」與「法西斯板」)。文義以觀,sex應泛指各式與性慾有關之事(如性交和自慰),但發文者多為異性戀男性,於是女性們另開啟了feminine_sex看板。至於前者能否/應否容任同性間性交議題出現之爭論,請搜尋「甲西大戰」或「甲西之戰」。

至於我個人的看法:首先,將生理性別做二元切割,雖然對大多數人來說都算容易「分類」,但仍有第三性與變性人的問題(另見拙著〈跟植物人做愛,算不算強姦?〉中「被害人的性別」一段);其次,生理性別於一般情形不應有其社會價值之差異,像是本次這種考試即與性別差異無涉。故理想上仍應將「你」字解為「並無影射性別」而用之。

另外,雖鑒於現行社會對於性/別刻板印象依舊強烈,「妳/你」的用法有助於誘導閱聽人思考性/別議題,但這樣其實更難以避免「歧視因『許多人以為其他人還有歧視』而難以抹滅」的狀況。(以同性戀為例:當家長仍以為「同性戀不被社會上其他人接受」,而希望自己的孩子「低調行事」,此即無助於改善同性戀在社會中的處境)

註:關於「性/別」中間的斜線,詳見中央大學「性/別研究室」

二、以個人贊同或反對為出發點,試擬本件釋憲案

出題者(應為吳志光老師)要求答題者做一份釋憲文書,而其出發點是「個人主張」。這應可解為出題者有意凸顯「社會學科--縱使是法律,諸多論點均屬『個人』意見而鮮少嚴謹證明/真理」,而本題既然要求考生自詡為大法官,也就表示即使是應秉持公正(而非民粹)的司法院大法官們,縱然自知也難以避免「先用情緒下決定,再用理性找理由」。

三、試擬本件釋憲案之解釋文要旨

我國釋憲文書之「解釋文」與「理由書」不同,許多解釋文僅單單宣告結論而無論述過程(如釋#666「罰娼不罰嫖」),雖然部分解釋文亦有說明理由(如釋#585「真調會條例」),但今題要求乃解釋文之「要旨」,文義上無論如何詮釋,均難認有要求詳述理由之必要。

不過這是個占了20%的申論題,不寫理由等於是找死,而且從「A男與C主張」中少一「女」字以觀,此種出題瑕疵應無深究之必要。應屬如行政程序法§101之「顯然錯誤」,並不影響真意之理解。

後記

身為想搞同性婚姻的人,對這個如此相似之題目卻掰不出甚麼有意義的東西來,我覺得很慚愧。後來有想到些切入點,請見另一部落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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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公安之名,行迫害之實

某同志夜店搬家後新開幕第一天就被要求清場受檢,讓我想起我為何念法律之後還未覺得法律跟我原本想的不一樣。

台灣的法律管得嚴但抓得少,以至於我們誤信其實法律沒管那麼多,只要當個善良公民就沒事,但事實是:當有人想搞你的時候就是有辦法,因為我們幾乎天天都有犯法。

比較容易理解的例子是「在根本沒車的馬路上闖紅燈或不走行人穿越道」,一般警察不會管這麼多,但是當你被抓時想要用行政罰法§19請警察免罰,裁量權(在此請解為權力(power),而非權利(right))還是在警察手上。

晶晶書庫被抄(可見釋#617,特別是許玉秀的意見書;不想看法律用語的朋友則可參考老痞子廣播站也明顯是針對性少數,畢竟如果真認定那些屬於猥褻物品,異性戀的東西明明就更多且更好抓。
我的陰謀論思維如是懷疑:這是因為異性戀檢察官們抓了裸女照的話,他們自己以後就看不到了,所以他們不會抓。

檳榔西施的部分也是類似的,許多被抓的理由並不是因為公然猥褻或妨礙風化,而是工作超時、違法設攤、無照營業等等。(來源請求)

(02:00新增)丁字泳褲和三角泳褲在前襠的部分並無太大差異(我自己有件丁字泳褲的前襠甚至比三角的布料還多),但是偶爾還是會聽到以「衛生考量」作為泳池禁止丁字泳褲的原因。

同樣的事情也發生在小小彬代言抓猴上面。即使從有所偏頗的新聞報導方式也不難看出,政府其實想做出「針對徵信業者」的樣子讓大眾來看,但是這次動作的理由卻並非針對徵信行業本身,而是想要以針對廣告方式做出封殺的樣子,讓民眾以為政府也不鼓勵徵信業者。
不過這個事件跟同志相關商店被抄的原因相反,我並不相信政府真有意阻撓他們的商機,因為據吳志光老師表示,台灣徵信業的年營業額約是120~200億。之所以官員們自己也講「是基於兒少保護」,則應該是說給業者們聽的。而我目前尚無聽聞真有機關開罰(我也不認為此廣告有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),業者乃是跟政府上下交相賊而撤廣告。

簡單的說,這跟「莫須有」的真小人做法有過之而無不及,是以偽君子的方式,遵照上面「禁止同性戀」的意思,而以「防止假社團名義誘導吸收學生從事不合宜之交誼活動」作為執行名義。該名目縱算冠冕堂皇(如前所述之公共安全、兒少保護等等),但當真實目的並非如此,就給了弄權者們很大的空間了。

最後還是要再引用一下拙譯:Time to FIGHT BACK (by Cynthia Nixo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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