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公安之名,行迫害之實

某同志夜店搬家後新開幕第一天就被要求清場受檢,讓我想起我為何念法律之後還未覺得法律跟我原本想的不一樣。

台灣的法律管得嚴但抓得少,以至於我們誤信其實法律沒管那麼多,只要當個善良公民就沒事,但事實是:當有人想搞你的時候就是有辦法,因為我們幾乎天天都有犯法。

比較容易理解的例子是「在根本沒車的馬路上闖紅燈或不走行人穿越道」,一般警察不會管這麼多,但是當你被抓時想要用行政罰法§19請警察免罰,裁量權(在此請解為權力(power),而非權利(right))還是在警察手上。

晶晶書庫被抄(可見釋#617,特別是許玉秀的意見書;不想看法律用語的朋友則可參考老痞子廣播站也明顯是針對性少數,畢竟如果真認定那些屬於猥褻物品,異性戀的東西明明就更多且更好抓。
我的陰謀論思維如是懷疑:這是因為異性戀檢察官們抓了裸女照的話,他們自己以後就看不到了,所以他們不會抓。

檳榔西施的部分也是類似的,許多被抓的理由並不是因為公然猥褻或妨礙風化,而是工作超時、違法設攤、無照營業等等。(來源請求)

(02:00新增)丁字泳褲和三角泳褲在前襠的部分並無太大差異(我自己有件丁字泳褲的前襠甚至比三角的布料還多),但是偶爾還是會聽到以「衛生考量」作為泳池禁止丁字泳褲的原因。

同樣的事情也發生在小小彬代言抓猴上面。即使從有所偏頗的新聞報導方式也不難看出,政府其實想做出「針對徵信業者」的樣子讓大眾來看,但是這次動作的理由卻並非針對徵信行業本身,而是想要以針對廣告方式做出封殺的樣子,讓民眾以為政府也不鼓勵徵信業者。
不過這個事件跟同志相關商店被抄的原因相反,我並不相信政府真有意阻撓他們的商機,因為據吳志光老師表示,台灣徵信業的年營業額約是120~200億。之所以官員們自己也講「是基於兒少保護」,則應該是說給業者們聽的。而我目前尚無聽聞真有機關開罰(我也不認為此廣告有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),業者乃是跟政府上下交相賊而撤廣告。

簡單的說,這跟「莫須有」的真小人做法有過之而無不及,是以偽君子的方式,遵照上面「禁止同性戀」的意思,而以「防止假社團名義誘導吸收學生從事不合宜之交誼活動」作為執行名義。該名目縱算冠冕堂皇(如前所述之公共安全、兒少保護等等),但當真實目的並非如此,就給了弄權者們很大的空間了。

最後還是要再引用一下拙譯:Time to FIGHT BACK (by Cynthia Nixon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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